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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故意伤害案的一点心得(潍坊律师李志平【案情】  被告人刘花与被害人张强强是夫妻关系。2011年4月25日晚10时左右,张强强因琐事与刘花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刘花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刘花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花反抗时用剪刀将张强强身体多处扎伤。刘花在扎伤张强强后,告诉其儿媳陈晓军起来看看张强强,便步行去其姐刘秀芝家中,让刘秀芝看看张强强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后张强强经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4月26日早上,刘秀芝在得知张强强死亡后报案,并告知警方刘花在自己家中,当日刘花在刘秀芝家中被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刘花的伤情为轻微伤;张强强系被剌中右肩胛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陈军、刘秀芝、牛鹏、荣秀廷、董忠友、符峰、丁华证言;物证:剪刀、拖鞋、刘花短袖上衣;书证:刘花、张强强户籍证明;鉴定结论: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睢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花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没有伤害张强强的故意,在张强强将其捺倒在地上,撕其头发时才顺手拿剪子扎他,只是吓唬吓唬他让他松开手,用剪子扎他时感觉也没有用劲,他松手后,也不再扎他了。【审判】  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花在与丈夫张强强厮打过程中,用剪刀将其扎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张强强在引起此次厮打的原由中有较大过错,被告人刘花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刘花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辩护律师评析】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罪,已经没有实质性的争议,以正当防卫作无罪辩护也没太大意义,做罪轻辩护效果会更好。  第一,从主观方面分析。  首先,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在长期受到被害人殴打,案发当天被害人喝过酒回家又对被告人实施殴打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完全可以选择其他方式阻止被害人的殴打行为,如暂时离家,用其他不足以致人受伤死亡之工具,或者向亲戚、邻居求助等多种方式,而被告人选择用足以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工具剪刀来和一个喝醉酒的亲人进行对打,其主观上是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的,而不仅仅是逃避、阻止被害人殴打之目的。其次,从其对被害人打击力度、次数、部位上看,被告人显然具有伤害的故意。被害人身体躯干多处有锐器扎伤,且深度不一,有些伤口危及内脏,足以致人轻伤、重伤。可见被告人刘花是在长期积压的愤怒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终于爆发出来,丧失理智,不计后果地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主观上存在伤害之故意。再次,从造成的后果上看,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这一结果并不是被告人所希望发生的结果,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夫妻,双方因琐事经常性发生打架,以前并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性的后果。而这次打架被告人是用剪刀来扎被害人,可见其主观上就是要伤害被害人。因而造成了被告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第二,从客观方面分析。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告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夫妻,双方因琐事经常性发生打架,在本案发生之前,并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性的结果。这次打架被告人用了足以致被害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工具剪刀来扎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造成了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之一严重结果。  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因受伤而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刘花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作为辩护律师,我辩称:1、对于家庭矛盾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应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在量刑上予以区别。家庭矛盾引发的伤害致死案件,被告人在主观恶性上、社会危害性上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相比较小。在对此案件的量刑上也应当应比社会上逞强斗狠、蓄意伤害类的故意伤害案件较轻。2、就本案,被告人刘花在案发后,先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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